闽电大〔2018〕112号
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室内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为了加强学校室内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明确职责,学校组织制订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室内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12月12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室内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室内公共场所是学校开展办公、会议、教学、各类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场所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办公、会议、教学、各类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普通教室、功能性教室、学生计算机机房、网络机房、卷库、档案室、演播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电房、电梯间、水泵房等,以下简称场所。
第三条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的场所及资产设备负安全责任,并配备专门的管理员,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确保场所及资产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办公室场所由各部门自行负责,校领导的办公室由党政办负责,其余各间场所的主管部门(不含职业学院)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确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职业学院所管场所名单详见附件2,如有新增场所或场所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另行下文,职业学院所属场所的主管部门由职业学院自行规定。
第五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场所。
第六条 场所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 资产设备安全
第七条 场所资产设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家具。
第八条 场所的资产设备管理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场所主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场所资产设备负责。
第九条 资产设备管理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妥善安排物资的存放地点和存放方式,科学管理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保证资产设备完好无损。
第十条 资产设备应定时进行保养维护,尤其是电子产品要定期加电测试,做好防潮、防霉、防尘工作。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即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并对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各场所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场所管理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五条 场所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场所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应定期对场所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保持场所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 场所使用完毕后,管理人员要对设备、水、电、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场所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重要场所如消控中心、卷库(考试期间)等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场所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场所管理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主管部门、保卫处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场所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场所的使用功能、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室内公共场所名单及主管部门
附件2
室内公共场所名单及主管部门(职业学院)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